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稳定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教师队伍,提升专职教师素质,鼓励优秀教师在我区长期从教,决定对区内经审批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开展长期执教津贴(以下简称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范围核定
我局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培训量、是否合规办学等情况,核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以及在该机构从教两年以上的专职教师的工种和数量上限,在此范围内发放长期执教津贴。
二、津贴发放对象
在经许可且正常经营的龙岗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在申报的龙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连续任教满两年及以上,以相应的劳动合同和足缴社保为准;
(三)具有所教工种所需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津贴发放标准
在龙岗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连续任教满两年的,发放长期执教津贴每人每月500元,每增加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上限为1000元。退休后返聘在同一机构任教且退休前符合申领条件的,长期执教津贴按退休时可申领的标准发放至返聘结束。
本年度执教津贴计发期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共计6个月,执教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5日,以缴纳社保为准,去掉零头月份取整数年限。教师在期间离职的不予发放该学年年度津贴,重新入职的需重新计算任教年限。
四、津贴申请与发放流程
(一)申报及初审。培训机构收集本机构符合条件的教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社保清单(截至2023年7月份的连续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劳务费流水(退休返聘人员)、《龙岗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长期执教津贴申请表》(附件1)、培训机构申报教师公示公告、《龙岗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长期执教津贴汇总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认真审核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机构公章。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报表及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连同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提交我局。
(二)审核。我局组织人员对各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逐一核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形成执教津贴资助清单。
(三)审定。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发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资助清单将提交局会议审议。
(四)公示。会议审定通过后,我局将资助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执教津贴发放至申请教师的个人银行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由我局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才局办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资助。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教师在一个自然年内仅能享受一次市、区同类型的资助,如存在重复领取的情况,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相关教师今后年度申报执教津贴资格。
(二)各培训机构不得因教师享受执教津贴而降低原有的工资标准。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该机构今后年度申报执教津贴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培训机构应于8月19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27号龙岗区人力资源局509室,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28903724)。
特此通知。
附件:1.龙岗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长期执教津贴申请表
2.龙岗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长期执教津贴汇总表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