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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行政调解事项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市《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行政调解事项及行政调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公告如下: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

类型

职能

部门

1

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金钱给付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的调解。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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