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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地铁3号线及G205国道深圳段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小区(新生)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8〕60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7月24日至12月30日,对地铁3号线及G205国道深圳段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小区(新生)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建筑工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龙岗街道新城村,根据深龙发改〔2008〕237号文件,计划总投资23,228.36万,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主要内容包括:1-5号楼及地下室建筑、安装工程、冲孔桩基础、室外建筑、安装工程、室外燃气管网及接口工程、闭路监控、可视对讲系统、网格布线、桩基超前钻探桩基检测、场地红线外周边环境整治及绿化工程、电梯、中水处理系统等。该项目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合同价为16,330.89万元。设计单位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电力迁改工程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奥华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体工程监理单位为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燃气工程监理单位为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区建筑工务局。工程于2007年11月4日开工,2013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此次审计前,我局完成了地铁3号线及G205国道深圳段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小区(新生)项目桩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送审造价19,393,969.41元,审定造价19,213,684.01元,核减180,285.40元。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区建筑工务局和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本次结算是地铁3号线及G205国道深圳段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小区(新生)项目和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送审造价197,489,528元,审定造价190,681,309.54元(其中建安费176,015,049.04元),核减6,808,218.46元,核减率3.45%。

  综上:本项目竣工决算送审总造价216,883,497.41元。审定总造价为209,894,993.55元,核减6,988,503.86元,核减率为3.22%。(本次决算不包含丰都一路市政道路工程合同和燃气监理合同)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区建筑工务局收到区财政局有关该工程拨款208,980,681.01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项目开工前区规划国土部门未办理好土地出让合同导致工期延误,增加停工补偿费692万元。地铁3号线及G205国道深圳段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小区(新生)项目于2007年11月4日开工,因新生安置小区和市政道路占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深圳市支队G09202-12地块,在开工前区规划国土部门并未办理好相关用地的出让合同,因用地权属纠纷问题导致承包单位无法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现场被武警部队围封两年多,施工单位向区建筑工务局申请停工补偿费用692万元。

  (二)地下室局部防水存在质量问题。经现场审计发现地下室廊道顶板、配电房顶板及墙角存在不同程度渗漏水现象。

  (三)合同工期未有效执行。审计发现,该工程合同约定工期292天,实际工期2,249天,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延误1,957天,延误的主要原因是武警部门因用地权属纠纷围封项目现场将近两年,以及建设单位统筹不够、管理不善导致。

  (四)多计工程造价6,808,218.46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单价调整、部分工程量未按定额计算规则计取和现场未按图纸施工。

  (五)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2018年7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项目开工前区规划国土部门未办理好土地出让合同导致工期延误,增加停工补偿费692万元的问题。区规划国土部门、建设单位今后在类似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流程执行,避免因审批流程手续不完善导致未能按期竣工验收而产生合同纠纷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二)关于地下室配电房及顶板漏水较为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护,今后加强保修期间工程质量的管理。

  (三)关于合同工期未有效执行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应加强管理,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工期的因素。

  (四)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6,808,218.46元予以调减。

  (五)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建筑工务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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