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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规〔2020〕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12-28

文  号:深龙府规〔2020〕6号

深龙府规〔2020〕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规范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以及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及建筑幕墙的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防治、应急处理与抢险救援管理。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区政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专责小组,不定期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专责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执行副组长。区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民政、财政、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城管和综合执法、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机关事务、规划土地监察、网格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

  区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区专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调涉及部门职能交叉问题;协调跨街道房屋安全事项,指导解决危房解危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

  (三)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参与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处置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事项。

  第八条区住房建设局是本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和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

  (二)指导和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五)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七)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机构按市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要求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

  (八)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区教育、民政、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资、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管辖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及管理工作,做好危险房屋治理及信息更新工作;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鉴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提前做好恶劣气候期间房屋安全隐患防范、宣传、整治和应急排险工作。

  第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龙岗管理局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等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岗登记所及布吉登记所负责提供权属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区财政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相关部门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

  区网格管理办协助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指导全区网格员协助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配合区主管部门加强对网格员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的培训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危旧房屋分布集中区域优先进行统一治理。

  区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应急管理、机关事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二)建立房屋安全日常排查、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巡查工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录入信息系统;

  (三)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四)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本街道辖区房屋安全防范和应急排险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先期应急抢险措施;

  (六)指导和督促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受托管理单位)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以及组织实施;

  (七)受区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督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对街道辖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八)开展辖区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处理街道辖区内房屋安全相关的舆论报道、举报或投诉工作;

  (九)对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房屋,由街道统一纳入安全管理,并上报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社区网格员、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配合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非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小散工程代为受理备案;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除按照《市办法》履行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非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等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房屋所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备案手续;

  (二)异产毗邻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专项安全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二)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小散工程代为受理备案;

  (三)对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进行巡查,发现房屋安全责任人存在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四)协助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排查、巡查及隐患整治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排查、巡查及隐患整治工作;督促业主进行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并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配合办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手续。

  第三章房屋安全隐患检查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方式开展: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排查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二)网格员、安格员、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巡查;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并录入市主管部门既有房屋排查信息系统,实现房屋安全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区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并督查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内容应当包括对房屋场址、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巡查及检查。

  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指引,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房屋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应遵循“全覆盖、零死角、严巡查、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重点巡查下列房屋:

  (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房;

  (二)经排查机构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治理的C类房屋;

  (三)受周边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响的房屋;

  (四)人员密集的建筑物;

  (五)其他须重点巡查的房屋。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重点进行安全巡查,房屋巡查频率为:

  (一)经排查机构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治理的C类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

  (二)人员密集的建筑物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

  (三)受周边地下、爆破等各类施工影响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天不少于一次巡查。

  各单位也可结合实际组织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当视情况加大频率对上述房屋进行专项检查,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检查情况实时录入市主管部门既有房屋排查信息系统。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及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市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经排查房屋安全隐患确认需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时或施工后引起危及房屋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评估或检测鉴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房屋可能危及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投诉。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隐患信息获取、隐患检查(鉴定)确认、隐患督促整改、隐患处理及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相关信息且经确认的情形,街道办事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聘请专家、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并出具核查结果。

  房屋存在即时倒塌危险的或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确认。

  第二十五条经排查或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房屋安全责任人送达《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并督促完成隐患治理;

  (二)在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醒目位置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对安全隐患内容进行公示;

  (三)如房屋需采取鉴定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送达《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情况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分类: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规范的要求、将房屋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排查机构应当依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41-2017)等规范的要求进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将房屋排查结果分为A、B、C三类;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划分为C1、C2、C3三类。

  第二十七条对获取房屋安全隐患信息和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排查或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排查或鉴定报告载明的处理意见对房屋进行治理并消除安全隐患。

  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经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治理,已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维修、改造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特殊困难家庭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无力治理危险房屋的,可以适当予以补助。

  第二十九条区主管部门应联合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未治理、未解危的危险房屋的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

  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为危险房屋的,区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提供未完成治理、解危的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应急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并立即报告区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先期处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控制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四)使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人员撤离,拒不配合的,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撤离;

  (六)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房屋安全隐患信息警示

  第三十二条经排查或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铭牌标识。

  存在即时倒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街道办事处除应设置警示铭牌标识外,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三条房屋安全隐患警示铭牌的内容除注明隐患治理类别、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相关处理单位的紧急联系方式外,还须按照下列规则使用:

  (一)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须于建筑显要位置设置警示铭牌,并注明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整改经验收后方可摘除铭牌;

  (二)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须于建筑显要位置设置警示铭牌,并注明房屋检测鉴定要求及注意事项,房屋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整改并经验收后方可摘除铭牌;

  (三)C3类房屋指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须于建筑显要位置设置警示铭牌,并注明房屋须停止使用,拆除后或修缮并经验收后摘除警示铭牌;

  (四)经鉴定为C、D级危房须于建筑显要位置设置危房警示铭牌,并注明应采取停止使用、处理使用或者整体拆除措施,根据相应处理措施整改并经确认隐患消除后可摘除铭牌。

  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设置房屋安全隐患警示铭牌标识,不得故意损毁、涂抹或拆除房屋安全隐患警示铭牌标示。

  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其中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鉴定,经复核及鉴定确认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街道办事处收回房屋安全隐患警示铭牌标识。

  因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侵害到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加强对已设置警示铭牌标识的危险房屋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实时录入系统,定期更新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房屋安全咨询和公众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鉴定机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受托管理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属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的房屋安全检查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检查目的;2.适用范围;3.责任主体;4.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检查形式应当包括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包括特殊节点,如:节假日、特殊天气、施工等特殊情况的检查;5.隐患整改及验收程序等内容。

  (二)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的房屋档案,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名称、房屋地址(含房屋编码)、房屋地理坐标、房屋性质、房屋建造信息等;2.房屋产权信息;3.房屋使用信息,如维修、改造、加固补强信息;4.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及鉴定信息等内容。

  (三)房屋安全警示铭牌,是指由区主管部门规范的警示铭牌标识格式,用于设置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显要位置,警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房屋安全隐患等级、整改要求、注意事项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指引,是指由区主管部门制定并用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或受托管理单位)及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的文件。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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