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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2009〕75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9-07-07

文  号:深龙府〔2009〕75号

深龙府〔2009〕75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区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全区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我区整体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管理绩效,推动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无缝隙政府”建设,借鉴国外开展公共服务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作为龙岗区区长质量奖的分支奖项,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服务领域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管理绩效的公共服务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政府组织主要包括: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务(业)单位、派出机构(各街道办)、驻区政府职能部门。

  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参与、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审定为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第四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原则上每次获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六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获奖组织在5年内不再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深圳市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区府办,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秘书处设在龙岗质监分局,具体负责评奖、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他委员由评委会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府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人事局、监察局、龙岗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三)审批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请区政府审定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推动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有关工作。

  (二)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工作。

  (三)负责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

  (四)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评委会委员名单。

  (二)负责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制(修)订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规范等。

  (四)组建评委会专家库,组织制(修)订评委会专家的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五)组建、培训、考核评审员专家队伍,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

  (六)组织编制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七)负责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申报受理及组织评审工作。

  (八)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管理实况、职业道德及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

  (九)向评委会报告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 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由专家评审组独立完成。专家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从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内选调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

  (二)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申报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公共服务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管理绩效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

  (一)近3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

  (二)近3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发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三)近3年内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近3年有组织领导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七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公共服务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在等同采用《欧洲通用评估框架》的基础上,吸取美国波多里奇卓越绩效准则的外部评价模式的方法精髓,形成《公共服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定标准,包括领导力、战略策划、员工、伙伴关系和资源、流程、以公民/顾客为导向的结果、员工结果、社会结果、关键绩效结果9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权重,总分为1000分。

  第十九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届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征求区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组织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专家评审组织名单。

  第二十五条 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办公室或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承担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秘密,严格按照评审工作规范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采用公共服务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整体公共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在上一次获奖满5年之后方可再次申报参评,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五条  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奖牌、证书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09年7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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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