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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社会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12

文  号:

《龙岗区社会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深圳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辖区公共立体停车设施,精准有效增加供给,加快缓解老旧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等重点刚性停车需求区域的停车矛盾,根据《关于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发改〔2017〕1170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特制定本补贴办法。

  二、主要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二)《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

  (三)《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

  三、主要内容

  《龙岗区社会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试行)》(送审稿)共八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说明本办法的制定背景、依据和总体原则。

  (二)第二章,补贴范围,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补贴主体和资金性质。目前仅对龙岗辖区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居住类、公共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商业办公类用地范围内的停车设施,流转使用率、收益较高,且不属于刚性停车需求,从我市发展公交都市战略,鼓励公共交通出行的角度考虑,不宜进行补贴。

  (三)第三章,补贴标准,明确按照不同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类型、停车位规模分类别进行补贴,以及单个项目补贴总额的上限。本次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在对龙岗区停车收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参考了本市兄弟区的补贴标准情况以及市级有关奖励政策研究情况,并充分考虑区政府财政实际,确定居住类补贴标准不低于福田、罗湖等兄弟区,公共类项目按居住类的50%进行补贴。

  (四)第四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五)第五章,补贴申请条件,明确了申请补助主体的资格要求及对应停车设施项目的要求。补贴申请主体应诚信经营,项目建成后承诺为公共提供停车服务五年以上;政策发布前已完成备案、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六)第六章,申请和受理,规定了申请主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政府审批拨付程序、补贴发放终止情形和退回要求。

  (七)第七章,监督检查,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和补贴资格取消情形。

  (八)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单位及实施日期、有效期。

  四、有关问题Q&A:

  (一)问:既有的《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补贴需接入全市的停车共享云平台,本次补贴办法未做要求?

  答:全市停车共享云平台原由特建发集团开发,主要功能目标为实现全市停车数据共享管理,目前已由特建发集团移交交警部门进行使用管理。该云平台系统数据来源即为交警部门的停车监管系统数据脱敏后获得。经咨询市交警部门,考虑停车数据的隐私性、敏感性等数据安全因素,目前已不再要求收费停车场接入该共享云平台;经咨询市交通运输局,后续《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时也将对该条文予以修改。故本补贴办法仅要求接入交警监管系统即可。

  (二)问:近期我区已有部分正在推进前期工作或刚刚开工建设尚未完成的居住类停车项目,能否予以补贴?

  答:目前部分正在推进前期或刚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项目初期即对经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确保经济收益可行后方能启动建设。考虑我市市级奖励政策原则是针对各区补贴办法出台后的新增项目予以奖励,未对在政策发布前已立项、建设的项目进行追溯补贴,故我区不建议补贴。

  (三)问:预估补贴发放启动后财政需要提供多少资金?

  答:经初步统计,2021年至今,正在推动前期、建设工作的立体停车项目共有7个,其中目前基本满足补贴条件的为7个,涉及需补贴资金估算上限金额约为2250万元。(具体需要结合各有关项目进展和申报情况、每个项目实际采用的设备类型、泊位数和实际建设成本计算,故目前仅能统计补贴上限。)

  (四)补贴对象车库是否应满足规划?

  答:本补贴针对按基本建设程序已建成并对公众开放、投入使用的立体停车设施,本问题属于立体停车设施在建设阶段应考虑、解决的事项,与补贴政策无关,以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为准。

  (五)补贴需要取消甚至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答:存在以下情形:(1)因政府征拆原因无法继续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按照实际提供服务时间计算应补贴资金金额,已发放补贴超出应发放补贴的部分,申请单位应当予以退还;(2)因政府征拆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为公众服务满五年的,如自然灾害等,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不取消补贴资格,结合本办法的补贴拨付时间考虑,已拨付补贴不再退还,但亦不再继续发放补贴;(3)因旧改、城市更新等原因导致的,应向有关旧改、更新主体主张赔偿,故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不再予以补贴,已补贴的应全部退回。上述取消或退回补贴情形,以及暂无法列举的特殊情况处理方式,均按程序上报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研究确定。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龙府办规〔2021〕3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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