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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8-19

文  号:

关于《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经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印发了《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深龙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落实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19年底机构改革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核审查工作已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监督范围。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是统筹经济发展和财政安全的关键环节,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实际投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既是参照全国其他地区落实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用做法,也是提升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化建设,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一是严格按照独立、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二是切实发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评价功能,全面反映项目形成资产情况,加快项目完工转固及产权登记;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落实有关主体责任,厘清评审程序及时限,合力推进政府工程“双算”进程;四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管控评审分歧,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评审效率;五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促进阳光送审和阳光评审,降低廉政风险。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6章35条,分为总则、评审依据和内容、评审工作职责、评审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指出了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组织对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二)评审依据和内容。一是评审工作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工程建设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工程建设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竣工图、工程管理及验收资料、财务账簿、凭证等);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及专家意见;建设单位提供的对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佐证材料等。二是评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结(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是否依法依规、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与投资计划的一致性,结(决)算与概(预)算的符合性;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是否存在较大损失浪费的问题;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三)评审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的有关职责,如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等。二是明确了社会专业机构履行的评审工作职责,如受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委托依法开展专业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结果,对评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外部专家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同意等。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送审主体,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的工作职责。如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审核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把好送审质量关,对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加强合同管理,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区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等。

  (四)评审工作程序。规定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包括:送审受理、评审组织实施、出具评审报告、执行或整改四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具体内容。一是明确了工程结算、项目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条件。如对于一个立项项目分两个标段以上施工的,原则上单个施工合同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上、单个工程前期费用合同价200万元以上且与其他合同费用结算无关联的,可单独送审工程结算。二是规范了出具初步评审结果的时限,即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3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4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5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60个工作日。三是规范了建设单位核对确认的时限,即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初步评审结果(造价核对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数据核对及确认工作,评审结果确认书及取证单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核对及确认工作,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是明确了评审报告出具的时限,即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应在初步评审结果核对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结果内部复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意见反馈,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五)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建设单位项目结(决)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5%及施工合同审定结算价超过中标价30%的项目视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披露,对异常项目按问题性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二是提出了项目评审报告可根据需要抄送区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联合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评审报告内容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处理。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区财政部门视情况报区政府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对办法中有关数字进行了解释,指出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超过”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规定了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一)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定义、送审项目的范围及送审时限。

  1、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同时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进行了定义,即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2、鉴于财政部定性的基本建设项目范围和通常所讲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非同一概念,应明确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安排的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单独购置类(不含公配物业有偿接收)、规划课题研究类、征地拆迁类及涉密项目不属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3、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项目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送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考虑到我区实际情况,大量未及时送审的历史遗留项目将结合上级有关要求会同区发改等部门另行开展专项清理,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

  (二)切实发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评价功能,全面反映项目形成资产情况,加快项目完工转固及产权登记。

  1、做好基建项目资产交付管理关键在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重要功能在于全面客观界定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类型、金额、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等。区财政部门在审核单位申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将全面客观反映项目形成资产情况,确保顺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入账。

  2、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可借助社会专业机构力量。相关单位对社会专业机构或区财政部门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财政部门出具最终评审结果前提出相关意见及佐证资料,但项目形成资产及产权登记情况应以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

  (三)明确各方权责,落实有关主体责任,厘清评审程序及时限。

  1、本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区财政部门、社会专业机构、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对具体工作职责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为落实有关单位主体责任奠定了基础。

  2、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本办法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包括:送审受理、评审组织实施、出具评审报告、执行或整改四个阶段,并对进入评审组织实施阶段后各个评审环节的评审时限及评审总控时限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妥善处理评审分歧,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结合工作实际,本办法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争议事项及其处理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指出对于一般性争议事项,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评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于重大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涉及金额较大的,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专家联合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明确了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单位认可但存在程序性瑕疵的实际已发生建设内容,可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有关佐证材料予以认定。不得因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等政府方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正当利益受损。

  (五)强化部门联合监管,促进阳光送审和阳光评审,降低廉政风险。

  为避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兜底“项目管理风险”,造成建设单位工作懈怠不作为,难以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本办法明确了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建设单位项目结(决)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5%及施工合同审定结算价超过中标价30%的项目视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披露,对异常项目按问题性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区财政部门视情况报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规定,项目评审报告可根据需要抄送区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联合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评审报告内容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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