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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8-06

文  号: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行政调解是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013〕109号)对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管辖等进行了规范,对助力我市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大调解”体系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区制定行政调解规范提供了有益借鉴。我们有必要在《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行政调解的范围和职责分工、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的签订等行政调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职责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调解范围。《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或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纠纷的活动。具体调解范围包括:

  一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1.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3.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价格等纠纷;4.土地权属争议、城市更新搬迁补偿等纠纷;5.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纠纷;6.环境污染赔偿纠纷;7.旅游权益纠纷;8.劳动保障纠纷;9.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是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补偿引发的争议;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发的争议;3.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行政调解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区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为总召集人,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召集人,区属行政机关和各街道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开展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监督指导等工作。

  (三)明确行政调解机关。区分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办法》对行政调解机关作出明确:一是民事纠纷的调解,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职能部门作为调解机关负责调解。二是行政争议的调解,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负责调解,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专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主持,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不得担任调解人员。对于依法可向区政府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由区政府指定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调解,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介入调解。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理权限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区司法局指定调解机关。

  (四)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以达成协议为目的,《办法》对行政调解程序的规范较为灵活、机动,主要涉及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期限、终止情形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调解的申请。行政调解分为依申请调解和依职权调解。争议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调解事项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2)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行政调解的范围和行政调解机关的职责范围;(5)当事人同意调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条件的事项可以建议发生争议纠纷的各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及有关注意事项等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通知可以采取短信等简便方式。

  3.行政调解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表达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达成调解协议;(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回避;(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秩序;(3)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尊重行政调解工作人员。

  4.行政调解的方式。按照案件难易和复杂程度,行政调解可采用当场调解、集中约谈或召开调解会议的方式进行。(1)当场调解: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即时调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当场进行调解。(2)集中约谈或召开调解会议:对于不能当场调解的案件,调解机构应当及时通过集中约谈各方当事人或召开专门的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此外,调解机关还可以视情况追加当事人参加调解或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协助。

  5.行政调解的终止。行政调解不能无限期进行,《办法》明确具备以下情形的,行政调解终止:(1)经调解无法在调解期限内达成一致,或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调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不愿意继续调解的;(3)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4)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5)调解机关正式受理后,发现争议当事人已启动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救济程序的;(6)导致调解终止的其他情况。终止行政调解的,调解机关应当如实、详细记录调解过程,制作和送达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需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6.行政调解的期限。行政调解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但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终结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调解员提出延期建议,经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即当事人认为需要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二是在调解笔录上确认,即对于当场调解达成协议且当事人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或者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笔录上记录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生效。

  对于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协议,调解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或者经依法公证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障。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对能够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争议,应依法进行调解。行政调解不得收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明确调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办法》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驻区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案件过程中进行调解的,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龙府规〔2021〕3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视频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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