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重新发布《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4-13
文 号:
一、《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续期说明
2015年9月6日我局印发了《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龙岗区人才住房分配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人才住房配套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2019年4月17日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定,有效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
鉴于一方面《实施细则》中人才住房配售无法律规章依据,已停止这项工作,但配租工作不能停止,暂不能废止。另一方面《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三个政府规章文件仍在履行立法程序,无法开展修订工作。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参照2020年12月2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续期的通知》(深建房改〔2020〕18号),《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有必要续期,建议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2月19日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续期,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关于《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发挥人才住房在配合产业转型升级、招商引资、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大运后剩余空置近5000套房源实际情况,公平公开做好配租工作,促进人才住房建设运营良性发展,经区政府同意,2015年9月6日制定印发《实施细则》。
(二)制定法规政策依据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3)《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纲要》
(三)目标任务
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以房引才”支持人才在龙岗创新创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人才住房供应和配租力度,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人才住房分配工作,加强人才住房管理。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四条,对人才住房配租(售)范围、条件、价格、申请审核分配流程等作出规定,明确管理退出机制,有效期3年。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区政府投资或筹集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对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2.企业配租条件
龙岗辖区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人才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龙岗,不改变在龙岗的纳税义务;
(2)本年度或上年度在龙岗的年税收贡献达100万元。
(3)人才规模(含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数量)达10人。
(4)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和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不受人上述(2)、(3)款规定限制。
3.入住人员条件
(1)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未正在承租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2)本人及配偶未正在领取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3)与申请单位已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4.人才住房配租原则
人才住房租售以“一户一套”为原则。
单身家庭一般配租单身公寓房源。
大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三级及以上人员的家庭可配租一房或二房房源。
硕士及以上学历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专项职业能力一级人员的家庭可配租三房及以上房源。
5.配租价格
由市公共住房系统统一发布配租价格。
6.申请与审核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区住房建设局审核-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7.强制退出
申请单位承租人才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区住房建设局退回住房:
(一)企业注册地迁出龙岗的;
(二)无正当理由人才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三)违规向单位员工转让的;
(四)提供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