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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5-21

文  号: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薪酬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有企业薪酬绩效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

  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该文件作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工资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机制”“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改革措施。

  2019年3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2019〕40号),明确要求: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考核,多角度构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二是突出分类考核和差异化考核,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三是突出世界一流对标考核,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在指标设置、目标设定、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的应用;四是突出正向激励考核,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考核理念。

  2019年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明确提出“分类明确工资总额基数”“分类选取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市场竞争类、公益基础类、金控投资运营类、功能类、文化类)”“分类调控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全面落实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

  目前,龙岗区属国有企业在薪酬绩效管理方面主要存在薪酬调整机制不健全、负责人考核体系缺乏增量激励设计、大锅饭的平均分配主义较为严重等问题,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企业经济效益难以提升。考虑到区属国企的企业属性,应注重利润考核导向,但同时区属国企承担了大量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考核中需体现企业在社会功能和公益服务方面的贡献,因此,本次薪酬绩效改革的总体导向为:1.经济效益与重点任务并重的导向,体现区属国有企业既要重视经济效益提升,也要保障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的工作要求;2.激励与考核并重的导向,在设置考核指标时,对企业超额业绩表现等进行加分奖励,对企业违反监管规定等进行减分惩罚;3.规范管理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导向,在对薪酬与考核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强化内部考核,打破大锅饭平均主义,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月起,区国资局会同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着手研究起草相关制度,一是到市国资委调研学习其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薪酬总额管理等做法;二是对区国资局主要负责人、四家直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区国资局派驻的财务总监等进行了访谈调研,了解掌握当前区属国企在薪酬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三是向宝安、龙华、坪山等兄弟区了解其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结构及水平等情况。按照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参考省、市及各区有关做法,起草了《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文件。

  2019年3月,区国资局就上述制度分别召开了多次专题研讨会,与咨询顾问团队共同研究修改文件。

  2019年3月底,区国资局将上述制度分别发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审计局、区控投集团、区城投集团、区产服集团、区金控公司等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84条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了其中30条意见,部分采纳7条,未采纳24条,解释说明23条。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关于薪酬调控系数的计算方法、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如何确定、考核加减分项目计分标准、员工福利收入是否纳入薪酬总额范围、是否设置员工职级差额等问题。

  2019年4月,区国资局组织咨询顾问团队与各区属直管企业负责薪酬与考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沟通交流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解释说明制度的修改情况。

  2019年5月,区国资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体系改革调研报告和相关制度文件。

  2019年6月14日,区政府副区长惠波同志主持召开2019年第四次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相关绩效及薪酬管理制度。会后,区国资局对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审计局所提意见大部分均已吸收采纳。

  2019年6月24日,区国资局与各直管企业进行了座谈并再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6条,研究后采纳15条,部分采纳14条,未采纳10条,解释说明7条,并修改完善形成《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未采纳意见与此前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相近,主要集中在薪酬调控系数的计算方法、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如何确定以及任期考核指标设置等方面。

  2019年9月18日,区政府副区长惠波同志听取区国资局工作汇报,同意将上述文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19年10月8日,区司法局在文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审核时提出10条意见,经研究,采纳9条,解释说明1条。

  2019年11月14日,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金涛同志主持召开龙岗区国资国企管理和区属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有关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了情况汇报并原则同意文件内容,同时要求提请张勇书记听取汇报。

  2020年1月3日,区国资局按照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卫华同志指示要求,再次组织各直管企业进行座谈,会上重点对企业负责人获得各方案预设薪酬水平的考核基准分、企业获得薪酬总额预算的考核基准分、突出成绩及重点贡献专项奖励设置等进行了充分研讨并达成共识,一是明确将企业负责人获得各方案预设薪酬水平的考核基准分由100分调整为95分,即95分企业负责人即可获得基准薪酬水平,二是对专项奖励条款所涉及的工作领域结合各企业战略定位分工及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扩充完善,增加产业空间拓展、产业招商运营、产业金融创新、推动重大项目关键节点突破等项目。

  2020年4月18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卫华同志主持召开2020年第四次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要求区国资局尽快制定印发实施。

  三、制度框架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七条,包含了我区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5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各章节具有逐层递进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其中,第二章是关于企业分类,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将区属国有企业分为五大类,功能大类里又分三类,再通过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从业人数)相结合方式对区属直管企业进行了类别界定;第三章是关于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明确建立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评议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战略实现度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种类及权重根据各直管企业实际进行了差异化设置;第四章是关于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明确对企业进行薪酬总额管控,合理编制薪酬总额预算,建立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能增能减薪酬总额联动机制,赋予企业董事会在超额完成业绩时更大的二次分配权;第五章是关于企业领导班子的薪酬标准及管理,规定直管企业领导班子(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的薪酬均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并明确了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各自的计算方法及发放方式;第六章是关于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明确直管企业在制定内部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中,应坚持“以岗定薪、以技定档、以绩定奖”的基本原则及要求,逐步实现职工收入薪酬化、薪酬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四、重点事项说明

  (一)关于设置提供产业空间面积作为考核总分控制指标问题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最高为120分,经济效益指标占60分,重点工作指标占40分;评议指标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减分最高均不超过20分。其中:提供产业空间面积(或基金规模)未超过目标值60%的,考核总分最高不超过95分。直管企业可对加减分结果提出书面申诉,报领导小组审定。

  鉴于产业空间建设任务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各直管企业的战略性任务,为推动直管企业加快重大产业空间项目建设,切实将产业空间建设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谋划推动,本办法将企业在年度内提供产业空间面积作为一项关键性指标对考核总分进行上限控制,如提供产业空间面积(或基金规模)未超过目标值60%的,则企业的考核总分最高不超过95分。

  (二)关于经济指标设置问题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效益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人均利润,其他指标可根据企业功能分类与业务实际确定,分别考核固定资产投资额、成本费用控制率、不良资产控制率等。

  上述考核指标主要是结合区委、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未来发展导向进行设置的,考虑到各直管企业或多或少均存在功能类、竞争类和公益基础类业务,同时为了兼顾公平性,考核指标种类上大致相同,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指标权重设置上,具体如下:

  1.区投控集团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净利润(20分)、人均利润(20分)、固定资产投资额(10分)、成本费用率(10分)。

  2.区城投集团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净利润(20分)、人均利润(20分)、固定资产投资额(20分)。

  3.区产服集团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净利润(30分)、人均利润(20分)、固定资产投资额(10分)。

  4.区金控公司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净利润(30分)、人均利润(20分)、不良资产控制率(10分)。

  考核净利润指标是为了促使企业提高盈利能力,增强经济效益;考核人均利润指标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引导企业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考核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是为了鼓励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开展土地自主开发、物业升级改造、购置物业资产等,增强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区投控集团考核“成本费用率”指标,体现公益基础类企业属性和强化成本费用控制的导向;区金控公司以“不良资产控制率”代替“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体现金控投资运营类企业属性和强化风险控制的导向。

  (三)关于薪酬调控系数设置问题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薪酬总额预算=薪酬总额基数×(1+薪酬调控系数),薪酬调控系数由领导小组重点考虑当年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变动幅度,兼顾考虑国家相关政策、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深圳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该条款是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薪酬总额预算应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要求制定的。部分企业的反馈意见提出应将薪酬调控系数的计算公式具体化,每年按照一个较固定的比例增长,如:薪酬调控系数=(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深圳市CPI增长率)/2等。中央、省、市文件均未明确薪酬总额的固定增长比例,为了体现中央关于薪酬总额能增能减的精神,切实激发企业创造效益能力,我区也不固化薪酬调控系数的具体计算公式,由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调节确定。

  (四)关于直管企业领导班子薪酬标准问题

  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除董事长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其基本年薪由董事长基本年薪与其岗位基本年薪系数的乘积决定。其中,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95,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85。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企业正职待遇)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9,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企业副职待遇)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85。直管企业副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系数均值为0.85。具体系数由董事会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承担风险和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可在0.8倍~0.9倍内确定。

  该条款的设置为主要为了明确直管企业领导班子全部成员的薪酬标准问题,通过一定梯度的系数比例设置,合理引导实施班子各个成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其中:直管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的考核由区国资局组织实施并报领导小组审定;总经理、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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