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龙岗区政策文件解读

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龙岗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12-24

文  号: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本次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省、市对一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可能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二、本次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次区政府组织开展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是在2018年全面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基础上,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龙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8〕10号)中的保留和计划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57份)以及2019年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份),共计59份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审查。

  经区司法局整理完善,结合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此次共清理出废止、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其中,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宣布失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7件。

  具体清理过程图示:

 

  三、废止、宣布失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文件的内容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废止,失去合法性的;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实际,规范的对象、管理的措施发生变化,无存在必要的;

  (四)文件的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

  (五)文件所规定的适用期限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

  (六)其他依法应当废止的情形。

  四、《决定》的有效期是多长?

  《决定》系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有效期定为“长期有效”。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龙府规〔2019〕3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