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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9-11-19

文  号:

关于《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岗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在2015年2月,区政府印发的《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基础上,2018年4月,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进行了全面修编,目前已完成《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版)》”)的编写工作,现将修编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编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为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2月,区政府出台了《管理办法(试行)》。同年,我局出台了《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细则》等6份配套文件,为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上述文件的出台,在全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方面作出了表率,其中提及的“分级保护、分类利用”的文物保护工作理念,更是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因《管理办法(试行)》为2015年2月印发,有效期三年,依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龙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8〕10号)的清理结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于2018年2月已成为失效文件,与之配套的《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细则》、《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导则指引》、《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和《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专家委员会名单》共6套文件随之失效。

  为落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岗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基于我区相关工作实践情况,并结合近年关于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案例的调研,我局于2018年4月启动了修编工作,历经一年多的努力,经多轮的专家研究探讨与各相关职能单位的沟通,完成了《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配套5个文件的修编。并已完成了向相关单位两轮的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工作,以促进我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制度建设,促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项目的快速落地。

  二、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

  (一)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修订版)》是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践,与近年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和利用案例调研而潜心修编的。

  《管理办法(修订版)》针对《管理办法(试行)》存在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抵触保护,不愿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城市更新项目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阶段的保护方式缺乏督管而导致文物价值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受损的尴尬问题,以及部分条款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无法操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逐一击破。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且未被列为文物的历史文化遗存建立了“预保护机制”,另要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升级均需事先征求产权人意见,建立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强化了城市更新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优化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撤销流程等。

  另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在基于由我局统一制定管控指引研究,删除了原有的关于编制导则的要求,也删除了原有附件《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导则指引》;删除了所有关于“专项资金”的内容;删除了“由区政府指定区文体旅游局,建立非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收购(租赁)——储备——合理利用机制”的相关内容;精简了“古遗址保护”的相关内容。

  (二)主要修编内容与亮点

  一是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程序中增加了征求产权人意见环节。2012年,由区政府公布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单,绝大部分是未经征求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至今仍有很大部分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不承认其“老宅”是文物,不愿意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私自修缮改造行为屡屡发生,导致文物价值的降低甚至丧失。本次修订在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工作程序中增加了征求产权人的意愿,如此不仅能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主体,还能获得产权人对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积极配合。

  二是对尚未公布为文物的珍贵历史文化遗存建立了“预保护机制”。在面对城市更新老屋拆除重建带来的短时巨利的促推下,多数历史文化遗存的产权人都不愿意对其老宅进行保护的,以往哪怕是发现了部分古宅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但因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而出现无法实现保护的尴尬与遗憾。本次参考香港、珠海市、广州市等城市关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中的相关做法经验,建立了龙岗区“预保护机制”,主要是为具有较高文物价值,但未被公布为文物的历史文化遗存,争取调查、研究评估、开展文物认定、管理使用权的获取等工作程序赢得时间。《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只要发现并经文物专家现场论证后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通过对其属地街道和发布保护通知的形式进行保护,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拆除或损毁的方式,来保障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珍贵历史遗存的生命。

  三是将城市更新项目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建立的参考联系。目前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关于符合《深标》规定,保留已纳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保留价值的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的,可以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政策依据申请相应的容积率奖励。然而城市更新项目中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却一直没有可以获得相关奖励的政策依据,本次修订,提出了我区城市更新项目中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并进行修缮保护与环境整治并进行合理利用的,可以参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中关于保留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保留价值的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的相应政策奖励。如此可以激发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及其他社会机构对文物保护的热情,同时促进更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项目的落地。扭转基本全部依靠政府出资保护文物的被动局面。

  四是完善了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纳管提出了新要求。文物保护工程基于无用地手续及无法取得消防设计许可,无法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导致文物保护工程无法纳入住建部门的监管。均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因为文物行政部门未配有关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故而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本次修编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纳管方面,按照住建部门项目报建流程,结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推出了文物保护工程的开工许可报审流程。对把控工程各参建的单位的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开工条件、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管理能力、是否办理工程保险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发开工许可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文物保护工程的安全管理,同时规定按月组织文物保护相关专业专家巡查工程项目现场,已控制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另外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取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单位资质限制要求的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仍需具备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

  五是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条件,提出了三种文物合理利用的类型。《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按功能划分的“公共服务型”和“文化产业型”两种模式,在三年试行期内发现可操作性不强。本次修编,将原有活化利用类型“公共服务型”、“文化产业型”,按照文物的实际情况,调整为3条实施途径,分别为“政府主导型”、“城市更新型”、“自主利用”型;优化了城市更新中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路径,明确了奖励容积与产权转移、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具体流程;

  六是优化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工作流程。根据原办法试行三年过程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撤销程序的执行情况,对因不可移动文物因自然因素丧失文物价值或因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无法保留且无力实施迁移异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程序进行了优化完善,由属地街道提出申请——文物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撤销意见向社会公示——召开联席会议决议——完善拟撤销文物的档案资料等流程。为不可移动文物把好撤销退出的关卡,避免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出现纰漏。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龙府办规〔2019〕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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