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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9-01-30

文  号:深龙国资〔2019〕5号

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管企业: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业经2019年1月16日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委 

  2019年1月29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建设阳光国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龙岗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深龙发〔2018〕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区财政局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企业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信息: 

  (一)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 

  (二)直管企业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他媒体; 

  (四)企务公开栏、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七条 企业应公开年度信息、中期(半年)信息及临时重大信息。 

  第八条 企业年度公开信息(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半年)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第九条 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年度公开信息(年度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及简称、网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简介、经营范围、管理架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已交税费总额等; 

  (三)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员工收入水平; 

  (五)董事、监事、经理层变动情况; 

  (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七)重大事件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等; 

  (八)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半年)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董事、监事、经理层变动情况; 

  (四)中期(半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除以上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企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直管企业应建立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企业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企业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直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本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内容和公开程序; 

  (二)本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岗位职责; 

  (三)本企业信息公开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本企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本企业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其他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公开财务、人事变动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范畴的信息,一律不公开。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综合考核,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和消除负面影响;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法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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