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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12

文  号:深龙民规〔2024〕2号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相关单位、各街道、各社工机构:

  现将《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4年4月12日

  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龙岗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及上级转移指定专项用途的专门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采购、监督、管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范围

  (一)人力成本:项目人员薪酬、社保和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障的其他社会福利待遇支出。项目承接单位不得将生育津贴等代收代付的员工福利计入项目人力成本费用。

  项目承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本单位和休产假人员的权利义务,确保生育津贴及时、有效申请获得。

  (二)人员培训费:为项目人员开展、提供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三)督导经费:用于负责项目督导工作的人员补贴费用。督导经费不计入项目人力成本费用。

  (四)业务活动费:项目人员开展个案、小组、社区等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接单位开展其他活动的费用不得在此项目列支,开展的各项活动不能外包给其他单位。

  (五)管理费:项目承接单位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服务险:依据服务要求,评估服务风险,购买服务保险。

  (七)税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项目须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比例

  项目人力成本不少于项目经费的85%,人员培训费、督导经费、业务活动费、管理费、服务险和税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深圳市、龙岗区对项目经费支出比例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项目采购单位和项目承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进一步约定有关经费支出比例。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原则

  (一)项目承接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项目承接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的收入、支出按照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账核算。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

  (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承接单位不得侵占、挪作他用;项目承接单位向个人或其他单位借入的临时周转金,应存入机构开户银行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二)项目承接单位支出项目经费应做到事先有计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

  (三)项目承接单位支付结算起点以上的费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支付结算起点为1000元或以上的支出,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且收款人必须与商品销售方或服务提供商(个人)一致。

  (四)项目承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的架构与岗位职责,费用的审批程序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支出票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项目承接单位负责人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以真实性为基本原则,据实列支,并将费用相应的辅助资料作为凭证附件。支付活动费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预算审批单、现场活动照片、人员签到表、物资签收表等佐证资料,支付物资采购费用应提供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支付人员劳务费应提供相应资质、签到表、劳务费签收表等,支付交通费用应提供相应的行程单,支付餐费应提供相应的用餐人员名单、餐费标准等,以上支出均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支付税费应以实际缴纳的税费凭据作为核算依据。

  项目承接单位统一采购的物资、统一安排的体检、团建等活动,相关费用应以项目人员实际物资领取记录、实际活动参与情况等作为分摊依据,据实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均摊。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结算及结余处置

  (一)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超支,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项目承接单位自行承担。

  (二)项目采购单位在项目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做好项目经费结算。项目经费结算如有结余,按以下方式处置。

  1.人力成本以及其他市、区文件有明确比例规定或项目合同有具体比例约定的经费,经项目采购单位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算后,如有结余,项目承接单位需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转账至采购单位指定账户,再由采购单位统一将结余资金上缴至龙岗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2.其他经费如有结余,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接单位可自行结转,结转资金按相关规定可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

  (一)项目采购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应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定清晰明确、与项目内容和效果紧密相关的绩效目标及具体绩效指标。

  (二)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并配合区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一)项目承接单位应对项目经费的支出情况每季度通过公开网络、现场公示、总结汇报等形式及时(30天内)向社会和项目采购单位公开,接受监督。

  (二)龙岗区财政、审计、民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检查发现项目承接单位存在侵占、挪用项目经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收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龙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试行)》(深龙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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