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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文  号:深龙司规〔2023〕1 号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制定了《龙岗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

龙岗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区司法局登记的人民调解员。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区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

  本细则所称区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保障奖励经费及人民调解专家库运作经费。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含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开办经费、办公经费和聘请人民调解员等相关所需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下简称补贴经费)。包括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调解案件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区司法局和各街道预算,由区财政予以充分保障。区财政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补助、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工作津贴所需的经费,列入街道办事处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区财政给予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低于3万元工作补助,可以用于开展法制宣传、业务培训、购买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使用费、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也可以列支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经费。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社区和街道商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由街道司法所每年度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司法局登记。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可以申领补贴经费。补贴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原则发放。

  补贴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参照上一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数量确定额度,列入街道办事处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实际情况使用。

  第六条  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

  (一)简易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400元;

  (二)普通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1000元;

  (三)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2000元;

  (四)特别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300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简易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经4次以下调解及达成协议并履行;

  (四)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普通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人民币以下;

  (三)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

  (四)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四)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

  (五)死亡3人以下的案件纠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特别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矛盾纠纷;

  (四)死亡3人以上的案件纠纷;

  (五)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补贴经费由街道司法所按季度发放。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经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填写《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如实填报纠纷类型、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每宗纠纷案件只划入一个类别,简易纠纷案件只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等表格,登记表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纠纷简要情况、是否达成协议、调解结果等。其他三类纠纷案件必须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0083-2020)、《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完整的调解卷宗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解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四)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六)人民调解记录;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八)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九)司法确认申请书等司法确认有关材料(未司法确认的情况说明);

  (十)封底。

  第十二条  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最高可以按照相应的补贴金额的30%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经费,由街道司法所采取检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按程序发放补贴经费。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将《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报区司法局备案。

  经街道司法所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经费;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街道司法所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

  补贴经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至各人民调解员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同一纠纷案件不能同时申请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调解案件补贴和劳动争议调解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对骗取、截留、挪用经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员不得领取本细则规定的人民调解各项经费。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不低于”“不高于”“以上”“最高”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补贴经费为税前金额。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 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龙岗区实施<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细则》(深龙司〔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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