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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7-04

文  号:深龙住建规〔2023〕1号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联合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6月20日区领导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龙岗区高精尖缺人才安居保障和建筑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高精尖缺人才安居保障和建筑业发展等配套文件中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突出政策导向,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二)申请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编制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加强对评审专家和受区住房建设局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并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单位职责:

  (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受区住房建设局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申报单位应与区住房建设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并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审计局及其委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落实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审计局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

  (一)高精尖缺人才安居租房补贴。

  (二)吸引建筑产业集聚龙岗。

  (三)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

  (四)激励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自主研发。

  (五)扶持绿色低碳、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六)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发展。

  (七)引领绿色建筑推广。

  (八)加大智慧管理应用。

  (九)其他推动建筑业发展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区住房建设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并由区财政局进行动态统筹;年终结余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并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对符合对外公开条件的项目,编制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指南(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方式:

  (一)核准制,是指扶持标准和依据明确,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审核制度。

  (二)评审制,是指申请项目需由区住房建设局结合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确定立项意见、核定扶持额度的审核制度。

  (三)一事一议,是指申请项目没有明确的扶持标准、经区政府批准予以扶持的审核制度。

  第十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各配套文件中的扶持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一)申报:指导申报单位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不适合网上申报的项目,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核查。主要核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复审: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本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就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向相关部门去函进行数据核实。同时,应向存在类似扶持政策的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扶持。

  (四)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其中,评审制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

  (五)结合初审、复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结果,提出项目扶持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建设局书面提出,由区住房建设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受扶持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对需验收的项目,应将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予以明确,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住房建设局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局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区住房建设局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坚持立场和行为规范,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于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机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住房建设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上述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审计、审核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住房建设局的专家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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