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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5-30

文  号:深龙教规〔2023〕2号

龙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区教科院,各街道教育办,各民办中小学:

  《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2023年5月24日

  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用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龙岗区面向社会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龙岗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贯彻均衡、提高质量、促进发展、奖励先进”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区教育局职责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

  3.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并及时开展评价结果运用。

  (二)区财政局职责

  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安排预算资金。

  2.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重点绩效评估。

  (三)民办学校职责

  1.按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的使用。

  2.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5.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账目。

  第三章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项目及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在我区民办中小学任教满一年以上的专任教师,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从教津贴,每人每月5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至第12年每人每月增至2500元止,不再增加。

  (民办学校教师体检费补贴。关爱教师身心健康,每年组织民办学校教师体检,体检费标准不超过人均1600元/年。

  (教师学历达标奖励。对民办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教师比率达到小学85%、初中95%和高中硕士率30%的,结合核定办学规模给予学校10—50万元/所的奖励。具体标准为:(1)23班以下奖励10万元/所;(2)24—35班的奖励20万元/所;(3)36—47班的奖励30万元/所;(4)48—60班的奖励40万元/所;(5)61班以上的奖励为50万元/所。

  (名师名校长奖励。对于在我区民办学校任职且业绩突出的校长、教师,经区教科院组织遴选,按照校长1200元/月/人、班主任1000元/月/人、学科带头人8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施期内,遴选名校长累计不超过12人、名班主任累计不超过30人、学科带头人累计不超过50人。

  (课题研究奖励。对每年通过区级立项的课题或自主申报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给予奖励,标准为:区级5000元/个、市级8000元/个、省级10000元/个、国家级50000元/个。其中:每年通过区级立项的课题不超过15个。

  (特色学校奖励。着力打造品牌特色民办学校,对开展品牌特色创建工作并评审通过的学校,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实施期内,打造品牌特色民办学校累计不超过12所。

  (优质学校奖励。对开展优质民办学校创建工作并评审通过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为:小学50万元/所,初中(含九年制学校(80万元/所,高中(含十二年制学校)100万元/所。实施期内,创建优质民办学校累计不超过8所。

  从获评区级优质学校和特色学校的20所学校里,推荐参评市级优质特色民办学校,争取20%获评市级优质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补贴。开展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达到职称等级且在民办学校任职的教师,每学年通过对教师师德修养、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教学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为:初级职称100元/人/月,中级职称300元/人/月,高级职称500元/人/月。

  (购买学位补贴和发放“两免”补贴。购买民办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7000元/生/年,初中9000元/生/年;发放“两免”补贴标准为:小学1490元/生/年,初中2484元/生/年。

  (结核病健康体检经费。小一、初一(非寄宿制)入学新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收费标准为3.5元/人;初一(寄宿制)、高一入学新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收费标准为26.3元/人;高二年级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收费标准为91.2元/人。

  第四章申报资格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申报资格

  在我区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1年以上;新申报教师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须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与继续教育课时;连续任教期间已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二)民办学校教师体检费补贴申报资格

  经审核享受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即享受教师免费体检。

  (教师学历达标奖励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申报学校本科(含)以上学历教师在本校教师的比率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3项的规定。

  2.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3.办学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名师名校长奖励津贴申报资格

  1.名校长奖励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校长任职资格已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我区民办学校连续担任校长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校长任职资格证书,或能提供校长资格班学习证明;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或以上学历;近三年继续教育学时达标。

  (2)教育教学业绩:学校当年的小学学业质量综合水平等级或中考质量综合水平等级达到B级以上;任职期间,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教师无违反师德师风现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

  2.名班主任奖励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在学校从教5年以上,在我区民办学校连续从教3年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担任班主任工作满3年以上且目前仍在班主任岗位的;中学教师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小学教师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近三年继续教育学时达标。

  (2)教学效果:近五年内,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街道级及以上班主任业务类(或德育类)比赛中获奖;或者获得区级及以上德育类荣誉称号(如区优秀班主任);或者有德育类文章在区级及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此三项满足其一即可。

  3.学科带头人奖励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在学校从教5年以上,在我区民办学校连续从教3年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近三年一直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或以上学历;近三年继续教育学时达标。

  (2)教学效果:近五年承担过由教研部门组织的校级以上的示范课、观摩课、讲座;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教学业务比赛中获奖;或者教育教学文章在区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此三项满足其一即可。

  (课题研究奖励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通过区级立项的课题或自主申报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

  2.课题通过结题并获得相关证明。

  (特色学校奖励申报资格

  当年被龙岗区教育部门认定为特色学校。

  (优质学校奖励申报资格

  当年被龙岗区教育部门评为优质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通过按市、区相关规定组织的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评定为相应职称等级。

  2.被我区民办学校聘任。

  (学位补贴和“两免”补贴领取资格

  1.学位补贴(其中已包含两免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深圳市就读条件的学生。

  2.“两免”补贴对象(此处指仅能领取两免补贴)为在我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不符合学位补贴申领条件但具有学籍的学生。

  (结核病健康体检经费发放资格

  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生(含高二)入学体检的必检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由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区教育局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提出申请,待区财政局预算批复后,再由区教育局按预算批复用途列支。学校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审批程序:每年民办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完成初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街道教育办审核;各街道教育办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终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社管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财审中心,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发放标准发放至教师个人账户。

  (民办教师体检费补贴审批程序:每年长期从教津贴资格审核结束后,区教育局社管科汇总领取长期从教津贴的教师人数、标准(人均不超过1600元/年)、经费支出以及采购体检服务方案,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组织教师体检。

  (教师学历达标奖励审批程序:区教育局组织对每所民办学校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率进行核查,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由学校向区教育局社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区教育局社管科完成申报学校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由区教育局社管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财审中心,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奖励经费拨入学校“三方共管”账户。三年内每所学校只能奖励一次。

  (四)名师名校长奖励津贴审批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区教科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区教科院对申报个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发放标准发放至个人账户。

  (课题研究奖励审批程序:每年民办学校教师向区教科院提供课题研究奖励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区教科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奖励经费拨付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账户,并明确奖励经费归课题主持人安排使用。

  (特色学校奖励审批程序:区教科院开展特色学校评选活动,对评为区特色学校的,由区教科院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奖励标准拨付至学校账户。

  (优质学校奖励审批程序:区教育局开展优质民办学校评选活动,评选结果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社管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财审中心,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奖励标准拨付至学校三方共管账户。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补贴审批程序:在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后,每年民办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完成初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街道教育办审核;各街道教育办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终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社管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财审中心,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发放标准发放至教师个人账户。

  (学位补贴和“两免”补贴审批程序:学位补贴每学期申报审核一次,补贴对象为具有深圳市学籍、符合学位补贴发放条件的在校生。学生、家长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在学期结束前审核完毕后,汇总最终人数、金额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社管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财审中心,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补贴拨付至学校三方共管账户,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享受“两免”补贴的学生,由学校审核并报送区教育局社管科复审,在审核结束后,汇总最终人数、金额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社管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财审中心,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补贴拨付至学校三方共管账户,然后由学校向教育局申请使用。

  (结核病健康体检经费审批程序:各学校认真组织体检,与体检医疗机构准确核对体检人数和项目,学校提交体检清单,体检医疗机构根据与学校双方认可的实际参与体检人数及费用开具发票。

  各学校提交体检人数和项目,体检清单,发票等材料,由区教科院负责学生卫生及健康专干汇总后交区教育局社管科。

  区教育局社管科留存体检材料,将教科院汇总最终人数、金额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区教育局社管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财审中心,区教育局财审中心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经费支付给体检医疗机构。

  以上各项目专项资金,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至区教育局,根据各项目资金使用需求时间及时拨付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除直接奖补或发放至个人的款项外,其余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校舍修缮、设施设备维护、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教学教研等。各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入学校“三方共管”账户,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使用。

  第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需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配合开展相应的绩效自评、监控等绩效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管理。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由区审计局组织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虚假采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若上级部门或我区有新的政策指引,则以新的政策指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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