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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质量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2-10

文  号:深市监龙规〔2023〕2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质量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质量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质量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认证、质量等质量领域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鼓励企业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后资助、直接奖励等。除卓越绩效导入项目属于评审类外,其他项目均属于核准类。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标准、认证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条件、标准为:

  (一)主导制定团体标准

  资助范围条件:主导龙岗区团体标准制定,并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资助标准:主导龙岗区团体标准制定,并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组织,企业、组织已通过相关认证并获得该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按项目给予:1个项目8万元资助,2个项目16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共16万元的资助。

  (二)深圳标准认证

  资助范围、条件:对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予以资助,企业通过相关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企业,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按项目给予:1个项目5万元资助,2个项目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共10万元的资助。

  (三)低碳产品认证

  资助范围、条件:对获得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予以资助,企业通过相关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获得低碳产品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资助范围、条件: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资助,企业通过相关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

  资助范围: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资助标准: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4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卓越绩效模式项目的资助范围、条件及资助标准

  资助范围、条件: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满足相应评定标准的龙岗区企业、组织进行资助。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范良好,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企业;

  (二)企业或组织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企业或组织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且现场评审总评分须在400分以上;

  (四)企业或组织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发布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助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各申报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龙岗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登录“龙岗政府在线”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下载《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质量领域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质量领域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资助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的情况说明;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受理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告知补齐材料后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一)核准类项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二)评审类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指评审类项目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项目,是指企业、社会组织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整体性导入运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评审标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项目评审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结合不同行业选择适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评审专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依据评审标准,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选取3名或以上相关行业、管理专家根据对应的评定标准开展评审。

  评审程序:

  1.材料评审。由评审专家评审相关项目的申报材料。

  2.现场评审。专家现场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评审。

  3.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组长召集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后给出综合评价,确定评审分数。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卓越绩效导入资助项目,现场评审总分400分以上的,视为评审合格;低于400分的,视为评审不合格。

  (三)申请项目审查、评审通过后,结合税务、统计、稽查、信用等相关部门核查结果,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集体研究决策审定。

  (四)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后续拨款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类项目须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资格核查,若被资助主体在受理审核期间丧失资助资格,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工作安排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已获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各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的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企业或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督促项目企业退回全部专项资金:

  1.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

  2.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3.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各级专项资金资助。如发现重复申报,项目受理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对各资助项目实际资助总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同。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调整和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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