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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9-07-10

文  号:深龙府规〔2019〕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岗区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0日

  龙岗区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龙岗区营商环境,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全力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扶持机制 

  鼓励龙岗辖区银行加大力度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引导区属国企优先与支持力度较大的辖区银行加强金融合作。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龙岗辖区银行对区内符合其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继续予以贷款支持,龙岗辖区银行机构对龙岗民营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贷款,按照单笔贷款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龙岗辖区银行为龙岗区民营企业发放3000万元(含)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给予市财政风险补偿金额50%的配套补助。鼓励银行机构为龙岗区优质民营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按照信用贷款坏账损失的20%给予扶持,单个金融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上述信用贷款的优质民营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40%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银行机构探索与龙岗区政府引导基金深度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龙岗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合作子基金投资的优质民营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金控公司)

  二、建立民营企业应急转贷服务机制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以5个亿的资金规模,支持区属国企依法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对符合银行授信条件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龙岗区民营企业给予过桥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不轻易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区金控公司;协办单位:区国资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

  三、建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扶持机制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岗区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企业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奖励,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融资贷款的龙岗区民营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四、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融资,对利用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

  五、建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机制 

  撬动社会资本扶持龙岗区民营经济发展,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力引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落户龙岗,形成股权投资机构集聚效应。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特别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早期企业开展天使投资。对投资龙岗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该机构及其高管一定额度的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高管个人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国资局、区金控公司)

  六、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机制 

  鼓励区属国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优势,提高龙岗区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以50个亿的资金规模,设立天使基金、创新创业基金、新兴产业基金、中坚企业成长基金等在内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的引导基金集群。通过跟投、直投、并购等手段,联合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鼓励为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民营企业及成熟期中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区金控公司;协办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控集团)

  七、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资助机制 

  鼓励区属国企通过依法合规的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关产业上下游产业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我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我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1%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金控公司;协办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创新局)

  八、搭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手段,降低龙岗区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及成本,开展“创业贷”“助飞贷”科技金融扶持,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超过利息支出70%、最高100万元利息补贴。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银行保理等途径获得贷款的龙岗区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及中间费用50%、最高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协办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

  九、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平稳发展机制 

  支持纳税额大、有发展潜力、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龙岗优质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参照市相关政策和市属国企投资情况,鼓励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入股、购买可转换债等形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辖区内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对接龙岗民营上市企业,针对企业发行债券、股权质押等融资需求制定专项方案,开展配套授信。(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国资局、区金控公司、区投控集团、区产服集团)

  十、搭建龙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 

  搭建金融机构与龙岗区民营企业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区内民营企业供需两端信息融合,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服务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大数据手段,优化融资流程,形成有机的融资生态体系,推动破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获得贷款的优质民营企业,按照贷款实际发生利息40%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产服集团)

  十一、搭建民营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实施“龙岗区上市企业倍增计划”,联合深交所建立龙岗区拟上市民营企业培育库,为企业开展IPO辅导、融资培训等对接服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IPO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50万元扶持,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支持区属国企建立龙岗区民营中小企业并购标的库,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上市企业并购重组;与深交所、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交易市场建立合作机制,构建多元化上市渠道,帮扶龙岗区民营拟上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金控公司)

  十二、搭建民营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机制 

  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数据与龙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相连接,大力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与龙岗产业发展配套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在龙岗区成功设立上述机构的,按所设机构一年内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商业保理、票据贴现、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对为辖区民营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按照坏账损失补偿20%,单个企业补偿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金控公司、区产服集团)

  十三、其他事项 

  (一)强化金融服务机制,完善顶层设计,畅通龙岗区民营企业金融诉求的反映渠道。结合区、街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工作体系,建立龙岗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专班,按照“常走访、常倾听、常落实、常反馈”的工作机制,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经营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对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诉求,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本若干措施配套操作细则或规定由龙岗区相关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和负责解释。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本若干措施发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或规定,明确具体经办部门、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本若干措施与龙岗区现有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金融机构和民营中小微企业已经享受过龙岗区现有支持政策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若干措施政策待遇。

  (四)本若干措施所称民营企业,是指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

  (五)本措施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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