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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P街道市容环境巡查整治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关键词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认定

  案例要点

  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伪造、变造材料,并作为投标文件材料提交的,供应商亦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P街道委托代理机构Z中心就“P街道市容环境巡查整治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200万元。2017年11月14日,代理机构Z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于11月30日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共有1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1月30日,代理机构Z中心发布中标公告,X公司为该项目第二标段中标供应商。12月7日,A公司提出质疑。12月12日,代理机构Z中心答复质疑,认为质疑事项成立,并将X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收到代理机构Z中心的情况说明函后,经初步审查后立案。

  代理机构Z中心称: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份《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人分别为梁某(身份证号码:340012************,社保电脑号:62694****)、蒋某(身份证号码:340121************,社保电脑号:622090****)、陶某(身份证号码:532201************,社保电脑号:62209****)。代理机构Z中心工作人员前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L分局核实情况。该局稽查科根据上述社保电脑号打印出了2份《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其中,社保电脑号62694****的参保人为“秦某某”,而非“梁某”;社保电脑号62209****的参保人为“王某”,而非“蒋某”。同时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社保电脑号均为9位数,因此社保电脑号622090****是不存在的。

  X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财政主管部门递交《说明函》辩称:梁某、蒋某、陶某确实是该公司员工,在投标时,公司文员为了谋取公司的提成奖励,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套用了深圳社保电脑号。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月15日接受财政主管部门询问,询问笔录中称:该项目投标由公司员工严某负责,经公司内部审核后上传标书,完成投标;梁某、蒋某和陶某确系该公司员工,目前蒋某已经离职,梁某和陶某仍在职,但三位员工均未在深圳购买社保;制作标书的严某个人擅自伪造资料上传,目前已离职。

  综上,X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份《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确实是伪造的。

  处罚理由

  X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清楚。尽管,X公司称提供虚假资料是员工严某私自行为,但作为公司标书制作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应该对其投标行为负责,而非公司员工对投标行为负责。因此,X公司的行为确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X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其所伪造的社保资料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且本案中X公司并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案件调查、听证及信访情况,财政部门对X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6677.84元。 

  2、取消X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在行政处罚告知环节,X公司申请了听证,听证人员建议维持原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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