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统计数据 > 统计知识

领导人员自行修改或授意篡改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