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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对象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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