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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2)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3)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4)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6)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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