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证件办理

我想了解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的材料有哪些?

  答: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的材料有以下几类: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须签名盖章);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原件1份,须签名盖章)

  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须签名盖章);【备注:会议决议中须补充填写“经会议决定,同意本基金会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须签名盖章); 【备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则无需准备此项材料;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

  5.《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关于慈善组织认定的咨询电话为82214157,地址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中民时代广场3楼316室(深圳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窗口)

  慈善组织认定指南

  申请材料:

  1. 基金会: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 《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2. 社会团体: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3. 社会服务机构: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备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则无需准备此项材料;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