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粤民发〔2015〕70号)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