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值,是继续维持并扩展服务必不可少的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