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居住建筑。我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因此,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用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根本区别,深圳市不存在所谓“小产权房”。 对于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6月颁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明确对违法建筑分别采取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目前,相关配套实施文件尚未出台,全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尚未进入正式处理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违法建筑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购买行为存在巨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