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需提供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3、《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需告知承租人)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需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2)《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3)《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需经产权登记。
4、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需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合同盖有单位公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名,受委托代理人签名即可。
5、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需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需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7、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需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8、房屋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需提供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合同盖有单位公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名,受委托代理人签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