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除合同双方有特别约定外,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置附的装修饰物依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独立于房屋存在的未形成符合的装修饰物,承租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出租人返还或主动将其拆除,但拆除应慎重,以避免造成房屋毁损。若造成毁损,承租人应予以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关损失。
(2)与房屋形成一体,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形成符合的装修饰物,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且无须向承租人补偿。当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添附的装修装饰物,并由此得益,则可在受益范围内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