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受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而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目前该类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可以选择参加其它的商业保险分散单位所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