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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申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时候,“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该如何填写?

  “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情形。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纳税人,“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其他企业,若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市内,“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若总、分支机构分设在深圳市内和市外,该栏次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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