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