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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名独立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自然人,现需为客户代开3月份的运输费发票,请问是否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0.5%预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对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我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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