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1)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2)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3)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