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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1、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⑵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⑶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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