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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规范化(二)

  污水处理设施管道

  1.企业应按环评批复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2.不同类型废水应分质处理,含氰废水应单独进行收集处理。

  3.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经处理达到DB 44/26(或该行业应执行的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4.废水处理设施内各处理单元及废水站地面应按GB50212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5.应在废水处理设施内各构筑物四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包括构筑物名称、构筑物尺寸、污水种类、主要污染物、停留时间、进出水口主要控制因子浓度范围。

  6.废水处理的配药系统需要注入自来水的,应采用固定管道接入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内,并安装自来水表记录用量,存档备查。

  7.废水处理设施应装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并存档备查。

  8.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智能应急回流阀,发生污染物超标情况时自动启动,以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

  9.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安全及卫生需设冲洗喷淋设备的,须进行备案,并分别安装水表记录用水量。

  10.冲洗喷淋设备应安装在产生或存放有毒物质工作场所15m以内,并设置围堰,应急冲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11.污泥贮存场所应有防扬散、防雨、防渗等防护措施,并悬挂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志牌。

  12.废水处理设施内各处理单元区域严禁存放软管等可移动的抽排水装置和摆放、存放存有自来水或回用水的槽罐或大白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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