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2、企业已取得环评批复后,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依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环保备案。
3、企业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4、企业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自行监测记录。
5、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企业建成投产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