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违约金计收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政策依据是深圳市物价局印发的深物价[1994]62号文。电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派出电费通知单之日起八日内未交清电费的,从第九日起计收电费违约金。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