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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以及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以及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1款是关于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的规定。本款共规定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本决定第10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提供鉴定意见时只服从科学,而不受任何行政命令的影响。各鉴定人在科学面前是平等的,各鉴定机构之间也应当是平等的,而不能有任何隶属关系。

  二、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在各类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依法委托在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同样,任何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也可以依法接受位于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可以在全国任何人民法院出庭作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限制任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地域范围。本款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鉴定机构在全国各地的配置是不平均的,有的县市可能没有鉴定机构,即使是有鉴定机构,大多数鉴定机构也不可能使自己的业务范围涵盖所有的鉴定事项,因此,允许鉴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可以有效地利用鉴定资源,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二是限制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地域范围,可能会人为地造成鉴定机构在某个地域范围内的垄断地位,不利于各鉴定机构之间的正当竞争,不利于鉴定机构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

  本条第2款是关于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首先必须成为一个鉴定机构的工作成员。换句话说,一方面,鉴定人如果不属于任何鉴定机构,是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另一方面,任何鉴定人不得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根据本决定第9条的规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个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鉴定人必须属于某个鉴定机构。同时,根据本决定第5条第4 项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申请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必须有3名以上鉴定人。如果鉴定人可以同时在多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仅可能会影响其对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质量,也会使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上述条件要求徒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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