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1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和本机关网站(http://www.lg.gov.cn/bmzz/sthjj/)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外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工作总结等。

  (四)政务服务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涉及环境保护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五)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等。

  (六)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督及执法动态、监督执法举报途径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lg.gov.cn/bmzz/sthjj/xxgk/)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lg.gov.cn/bmzz/sthjj/)。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政务新媒体等。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附件1),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③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申请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5014/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受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详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6.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一路1号区生态环境综合大楼四楼408

  邮政编码:518172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28263376

  传真:0755-28995607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5-28263376。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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