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关于撤销深环龙岗罚字〔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深环龙岗撤〔202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龙岗罚字〔2023〕107号),详见附件。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