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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定》、《龙岗区法律援助受案审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司法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现将《龙岗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定》、《龙岗区法律援助受案审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司法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龙岗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区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办案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定。

  一、龙岗区法律援助处负责组织实施龙岗区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各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为方便群众,各工作站可以在自己辖区及业务范围内受理群众提出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请,其它类型法律援助申请统一由龙岗区法律援助处负责受理。

  三、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根据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状况和需要,编制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名册内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未列入名册的人员不得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四、各工作站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报批、承办及案件的归档工作。

  五、各工作站应严格依据《龙岗区法律援助受案审查标准》规定的程序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区法律援助处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批,区法律援助处应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出具统一的法律援助指派函、出庭公函。未经区法援处审批、未取得指派函、出庭公函即办理案件,视该案为非法律援助案件,不享受相应的办案补贴。

  六、对重大维稳案件,经区法律援助处同意后,各工作站可在受理后直接办理,案件审批手续可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补办。

  七、工作站未经区法律援助处同意擅自变更案件承办人员,取消相应的办案补贴,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八、工作站在办结案件后1个月内按区法律援助处的统一要求提交案件材料归档。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合格后将办案补贴统一发放给各工作站,由工作站向相关案件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九、各工作站应建立法律援助受援人跟踪、回访制度,保证与受援人沟通渠道的畅通,提高办案质量。

  十、本工作规定自二○○九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

  龙岗区法律援助受案审查标准

  为规范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明确受案审查条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特制订以下标准。

  一、身份条件的审查

  1、申请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申请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可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但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经济条件的审查

  1、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发生争议前6个月平均月工资低于龙岗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当提供收入证明。

  2、申请除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外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的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其经济状况符合深圳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证明包括: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该证明应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等详细情况)

  (3)其他可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3、申请人持有由民政部门制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三、案件条件的审查

  1、申请的案件应属由龙岗区司法部门管辖处理的案件。

  2、有事实、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并有胜诉可能的。

  3、申请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并在现阶段能够处理的。

  四、可受理的特殊案件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虽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需要法律服务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认定其经济状况,但不提供援助可能会造成不良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1、除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不提供法律援助。

  2、争议标的在5000元以下的,提供除代理外的其他援助,争议标的在1000元以下的,只提供咨询。

  本标准自二○○九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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