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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2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街道司法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案件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列入《龙岗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的其他人员,办理由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本办法规定的办案补贴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如下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每宗补贴标准为1200元;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宗补贴标准为2000元。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每宗补贴标准为1000元;若非诉讼法律事务案情简单,仅需代拟法律文书,则每宗补贴标准为200元。

  (四)案件开庭地点在深圳市外广东省内的,每宗案件在原补贴标准上加2000元;开庭地点在广东省外的,每宗加4000元。

  三、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

  (一)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法律程序各计一宗案件;

  (二)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集团诉讼,以法律援助申请人人数为基数,每满十人累计加算一宗计算补贴,但补贴总数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按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制定的《龙岗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

  五、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三)经法律援助处或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的,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经修改或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六)未按照《龙岗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定》办理案件的;

  六、受援人因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原因,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需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委托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七、本办法补贴支付程序

  1、各办案单位整理本单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于每月五日至十日间向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提交案件报表。报表应与归档案件相对应。

  2、报表经法律援助处审核后,上报司法局批准。

  3、经司法局批准后,办案补贴统一由司法局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各办案单位指定的账户中。

  4、各办案单位取得补贴后,向本单位具体办案人员支付相关补贴。

  八、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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