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行复〔2024〕270号
申请人刘亚明:
申请人刘亚明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为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4日收到,并于3月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龙府行复〔2024〕27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您补充以下材料:
1、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您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处理回复违法,请提供该完整的履职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请提供您是涉案产品的购买人等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一式两份);
3、请提供您本人完整的身份证复印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8日向您的住址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龙府行复〔2024〕270号),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您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龙府行复〔2024〕27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为避免混淆,请在补正文书上注明“补正”字样;收件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676号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1,联系电话:0755-28684113)。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6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