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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2023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公告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03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粤调协〔2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龙岗区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培育、塑造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调处得好、群众满意”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引导、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评定范围

  全区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以及二级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工作。

  三、评定机构

  龙岗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开展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以及二级人民调解员人选的推荐。全区各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已加入区人民调解协会的法院特邀调解员、仲裁机构调解员及劳动争议调解员等,向区人民调解协会申请等级评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 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2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三)申报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4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和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请初次评定,可直接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

  (四)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6年或者担任三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 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运用调解程序和方法,调解能力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5%,(3)至少1宗经其调解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者至少1篇其撰写的调解工作(业务)文章在省级以上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刊物发表,(4)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6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四项条件其中三项;

  4. 从事调解工作获得区级以上表彰或者省级以上通报表扬;

  5. 调解成功案例得到市级以上的媒体宣传报道。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相应等级要求数量的调解案件卷宗复印件;

  (五)不少于相应等级要求数量的由本人撰写的典型案例材料;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材料请直接报送或邮寄至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486号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四楼(龙岗区人民调解协会秘书处),邮编:518172,联系电话:28917610。

  六、评定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民调解员向所在的调解组织提交申请,申报三级、四级填写《龙岗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申报二级填写《深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初审。街道和社区调解组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街道司法所。街道司法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复核,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区人民调解协会。

  公安派出所、法庭、交警中队调解工作室等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申请等级评定,由所在调委会或工作单位进行审核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区人民调解协会。

  (二)评定与推荐

  区人民调解协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分。对进入面谈环节的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并评分。

  召开评定会,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综合申请人基本条件、主要认定依据、材料审核和面谈审核环节得分情况等相关材料及情况,对三级、四级进行评定。对符合二级申报条件的向市级推荐,由市人民调解协会评定。

  (三)公示

  公示。评定结束后,区人民调解协会对确定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备案和发证

  备案。区人民调解协会将确定等级的调解员名册登记造册报区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协会和市司法局备案。

  发证。区人民调解协会统一制作证书并颁发。

  (五)报送要求

  7月31日前,街道司法所和调委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人民调解协会;

  8月31日前,区人民调解协会进行材料审核、组织面谈,评定等级;

  9月15日前,区人民调解协会对确定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名册进行公示、备案,制定和颁发证书。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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