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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0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龙府行复〔2022〕622号

申请人张泽:

  申请人张泽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深龙岗公(宝龙)不罚决字〔2022〕4076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2〕6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深龙岗公(宝龙)不罚决字〔2022〕4076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联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于2023年3月9日向你身份证住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电话不通、地址联系不上本人再次被退回;于2023年3月17日向你提供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联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并分别于2023年3月17日、3月24日、4月18日拨打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电话,均无人接听。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2〕6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联系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755-2868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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