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行复〔2022〕419号
第三人梁进财:
申请人游智军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深龙岗公(南岭)行罚决字〔2022〕38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2〕4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深龙岗公(南岭)行罚决字〔2022〕38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您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您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2〕4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联系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755-286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