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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20期)】龙岗区某家具厂因搬迁引起的劳资纠纷调解案件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0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接到深圳市龙岗区Y家具厂陈某、张某、黄某等5名员工诉求,他们在深圳市龙岗区Y家具厂从事普工工作,因工厂搬迁至惠州市,陈某、张某、黄某等5名员工不愿意过渡到新公司上班,现要求家具厂支付2020年11月至12月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厂方负责人李某在员工提出赔偿条件后迟迟不作回应,现5名员工向龙新社区“忠哥调解室”提出调解申请。

  双方争议焦点:1、工厂搬迁前需尽快结清11月至12月工资;2、工厂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解过程】

  1月4日下午,龙新社区调委会组织了双方的第一次调解,调解员仔细聆听了5名员工提交的工作证明及工资发放月份,并认真听取了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尝试找到纠纷的矛盾点,从源头解决问题。

  龙新社区人民调委会了解到初步情况,工厂负责李某认为员工可随工厂一起到惠州上班,11月至12月份工资一到新厂马上结清,而5名员工均表示不愿意搬迁,只要求厂方结清工资、加班费及赔偿款,而且赔偿款需合理,双方争议不下。

  龙新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出:1、员工11月份至12月份工资及加班费须按时发放、2、应结合企业的现况支付合理合法的赔偿金,做好企业与员工的思想工作,做到相互理解,互相让步等。因此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分步骤”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当事双方进行沟通调解。

  首先调解员与某家具厂负责人李某进行沟通,普及劳动法,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违约行为。至于赔偿金问题,如果因为企业搬迁新址,造成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但可以相互协商。在沟通后,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企业也明白劳动法相关条例,与调解员称现工厂因今年受到疫情影响,资金较为紧张,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希望与员工协商,工资、加班费按实际金额支付,其中经济补偿金能否酌情减少,希望员工也能体谅公司的不易。

  当天下午,调解员与5名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告知其厂方的想法:11月份、12月份的工资及加班费按照实际支付,并支付每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后,其中一名员工陈某先表明其心声,可以理解企业在疫情影响下,比较困难,其同意工厂的说法,只是工资、加班费及补偿金需尽快结清,不能拖。其他4名员工也考虑到大家的难处,最终同意这一处理结果。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多次协调,当事双方搬迁引起的劳资纠纷已达成一致,并也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于1月5日下午在龙新社区人民调解室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厂方同意支付陈某、张某、黄某等五名员工2020年11月至12月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9968元 (大写:陆万玖仟玖佰陆拾捌元整),当天结清,并于当天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事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该案件中,调解员既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难处,需对双方进行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的分析,避免矛盾随时间的加长而加大,需快速理清双方各自需求并尽快处理矛盾关键。

  调解工作是一个反复解释,反复普法的过程,需要与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双方进行解释,除了做好法律名词定义的解释,还需告知双方如何缩小差距,化解矛盾纠纷,达成握手言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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