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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15期)】经济纠纷复杂难,情理法结合终化解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1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王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供电局光纤覆盖项目土建工程”项目投资45万元人民币,用于人工工资和材料支出,因项目回款没按合同约定付款,王某想要退出这个项目的投资。王某于2020年1月20日赶至信访部门寻求调解帮助。

  【调解过程】

  信访诉求调委会审查受理上述纠纷后,调解员立即查阅纠纷相关材料,将王某、程某双方当事人约至调解室沟通协商。考虑到上访人和程某双方情绪比较激动,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进行沟通。

  首先,调解员与程某进行了沟通,程某表示事发当天已将情况报送公司各负责人,现正在积极处理。因公司未拿到总承包方的工程款,无法立即给王某退回投资款,并且此笔款项已经用于工程的各项支出,暂时无法一下子拿出全部投资款45万元返还给王某。调解员肯定了程某积极解决此事的态度,随后询问王某的意见,王某同意程某推迟支付这笔工程款,但是必须有协议保证。调解员在做好王某的思想工作后,又与程某进行了沟通,并适时给予安抚和疏导。调解员告知程某,王某确实需要回四川老家,而且你们工程款也没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收入,所以王某具备解除合同和退还投资款的权利。而且王某也退一步了愿意给点时间给程某,所以希望程某这边也能体谅王某,能够按照协议及时返还投资款给王某。此前与程某的沟通中,程某也已认识到过错,表示将吸取教训、加强管理,且会积极处理此事,希望其能耐心等待,给予对方一点时间。为了更好地平复王某的情绪,调解员也耐心劝解王某,告诉他急吃不了热豆腐,公司财务拨资金的话也需要时间,因此建议王某能理性思考和耐心等待,与程某协商解决纠纷。

  通过调解员释法析理、疏导劝解,当事双方的情绪得以有效缓和。调解员认识到共同调解的时机已成熟,决定让双方见面协商。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王某表示可以给程某时间调拨资金,但不得超过约定日期。程某也承诺已经与上级单位协调,同意王某提出的诉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把投资款打到王某指定的账户中。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程某在2020年3月31号之前归还甲方投资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2、如果程某未按约定履行,则乙方需再赔偿上述投资款的千分之三(按日收取),如未按时还款和支付违约金,则程某需要承担王某维护权益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关于投资款的经济纠纷,因程某与王某的合同纠纷,不能按时返还投资款,引发矛盾。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按下列两个步骤开展调解工作,成功化解这起纠纷。

  一、“背靠背”,单独疏导

  一方面,调解员从法的角度向程某一方分析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从理的角度劝导其换位思考,体谅王某的心情和举动,从利的角度劝说其拿出积极的态度和足够的诚意处理纠纷。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王某告知程某处理问题的积极态度和诚意,劝说其宽限时间、耐心等待,传达了纠纷化解的积极信号,增强其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信心,同时向他解释了合同法的规定,帮助她认识到以后可以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引导王某冷静思考、理性维权。

  二、“面对面”,共同协商

  前一阶段劝说疏导为下一阶段的对话沟通奠定了基础、打开了纠纷化解的大门。调解员准确把握时机、拿捏火候,约定当事双方见面沟通,引导双方互谅互让,顺利化解了这起纠纷。

  【适用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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