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调解一线

【龙岗调解一线(第4期)】对校园暴力Say No!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20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9日,龙岗区外国语学校体育馆旁女洗手间内,李、杨、洪三人无故将崔某围在角落进行谩骂殴打,并让其下跪道歉,事发后崔某向爱联派出所报警。因涉事双方均是未成年人,经法医鉴定崔某为轻微伤,接警民警遂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双方同意后,将该案移交爱联派出所人民调工作室处理。

调解过程

  初次调解过程中,因崔妈妈不满个别施暴学生的家长的认错态度,拒绝继续调解,坚持要让施暴三名学生接受处分惩罚,第一次调解失败。考虑到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施暴三人极有可能被“判处分,不执行”,一旦作出“处分”,易对三人未来的学习、生活和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承办该案的调解员再次协调双方进行调解。

  然而再次调解时,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再度陷入僵持。眼见“面对面”无法有效解决争端,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单独与涉事学生家长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家长在“反校园暴力”“心理健康”“法治教育”的观点上达成一致,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施暴三人向崔某当面道歉,并写下悔过书,崔某原谅了三人,双方就此签订调解协议书,一起因校园暴力引起的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结果

  由于涉案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受各类校园暴力网络视频内容的影响,加上家长忙于工作对子女疏于管教、缺少沟通,才导致此类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该案中,调解员结合案情,一方面对涉事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法治教育,另一方面劝导双方家长工作之余给予子女更多关爱,最后呼吁双方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共同抵制校园暴力、校园霸凌。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